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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单位班车上尿裤子被开除,法院:与当众撒尿的性质不能等同
    发布日期:2025-03-06 00:45    点击次数:169

    员工因酒喝多了,在公司班车上尿湿裤子,结果被开除,员工就此提起上诉↓↓

    事件回顾:

    一员工在班车上尿裤子

    公司以影响企业形象将其开除

    何某某于 2014 年 4 月 1 日入职北京某驾校,担任教练员。双方签订了期限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之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2019 年 5 月 16 日晚间何某某因喝酒喝多了,乘坐驾校班车回家,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何某某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书写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

    本月 16 日晚上,5 点下班和同事出去喝酒,喝完了坐九点班车回家,因喝多了把裤子尿了都不知道,坐公司班车回家在班车上发生这样事情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我向领导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请求给我一次机会,以后加倍努力去工作。

    公司认为,何某某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 二 ) 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 F 类第 35 款"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9 年 7 月 8 日,何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 6266.92 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8936.12 元。仲裁委未支持。何某某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员工尿裤子时处于熟睡状态

    与当众撒尿的性质不能等同

    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代通知金问题。何某某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何某某认可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法院认定何某某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主张何某某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晚间乘坐公司班车,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的行为属于"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故解除劳动关系。该保证书能够证明何某某确有上述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同时公司未举证证明何某某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范围,综合何某某的行为动机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知情人员的范围,法院亦无法得出公司因此形象受损的结论,因此公司以此与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据此,一审法院 2020 年 5 月判决公司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68936.12 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何某某虽然在事发后向公司提交了保证书,表明了对自己错误的认识,该保证书只能够证明何某某确有不当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公司主张何某某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应支付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 ( 2020 ) 京 02 民终 7003 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案中,企业为自己的违法操作付出代价,劳动者虽然赢了官司,也失去了干了多年的工作,两败俱伤!职场双方还需多点包容和自律,企业面对员工犯错不能粗暴解决!

    作为个人,小酌怡情但不要贪杯,否则伤身又误事!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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